市区煤烟污染治理工作意见为了切实抓好市区煤烟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成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不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市煤烟型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结合近年来我市煤烟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发展城市集中供暖,扩大煤烟治理区域,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禁止烟煤散烧,严格环境执法,努力减轻燃煤污染,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20*年好于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266天以上
四、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一)继续抓好查堵煤源工作
加大对城市周边地区煤炭经销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违规烟煤销售市场
城市周边主要公路两侧禁止堆放、贮存、销售煤炭,现有违规煤场要全部予以取缔,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违规煤炭销售市场的死灰复燃
此项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所在辖区政府配合
(二)严格执行《运煤通行证》制度,无证运煤车辆禁止进入市区
坚决查堵违规运输、销售煤炭的车辆
此项工作由市交警支队负责
(三)加强居民住户、单位食堂的煤烟污染治理工作
规定区域内的单元楼和单位食堂要坚持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断提高居民气化率
天然气未通达地段可使用石油液化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散户居民生活炉具要坚持使用石油液化气或其它清洁燃料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成燃煤锅炉的治理改造工作
规定区域内一律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对现有2蒸吨以下(不含2蒸吨)燃煤锅炉采用高效消烟除尘脱硫技术进行改造,治理达标后方可使用
凡新建、改建、扩建2蒸吨以上(含2蒸吨)燃煤锅炉必须使第1页共4页用天然气或水煤浆等清洁能源
天然气未通达地区或确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一律使用无烟煤等清洁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