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裁量制度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企图,但尚未实施的。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婚育证明的。罚款基准。1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婚育证明的。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2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婚育证明的。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出卖婚育证明2次以上的。罚款基准。无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到达现居住地16-30日内,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第1页共13页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自告诫之日起1个月内,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罚款基准。1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自告诫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罚款基准。3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自告诫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罚款基准。500元。(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但用工人员中没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罚款基准。200元。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2页共13页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无政策外生育的。罚款基准。800元。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人员中有政策外生育的。罚款基准。1000元。(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一)罚款自由栽量阶次(1)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第一个子女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生育证的。罚款基准。警告,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怀孕第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警告,及时领取结婚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