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第1页共7页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
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四)居民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