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对财务软件的操作行为,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电算化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第二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制定全省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电算化的培训规划及培训内容
第三条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检查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并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辖区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乡(镇)财政部门指导代理机构合理设置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制定岗位工作职责,督促开展电算化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第六条代理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软件数据出口标准的要求,设置系统运行环境,做好会计软件运行前的系统测试,并制定系统维护实施细则
第七条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属专用设备,非指定人员不得使用,不得将计算机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代理机构应确保数据库文件的安全、完整、真实,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
第九条代理机构要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维护
如发现不规范操作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制定出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加强服务器工作室的管理,建立服务器操作登记簿,记录操作人、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及监督人等内容
第四章上机操作管理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