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工作,促进内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发[*]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区各区级机关、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的内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要围绕中心工作,突出内审工作重点,加强内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审的内控制衡作用。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审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直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内审工作,提出加强区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加强内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内审业务工作成果以及成果的利用情况;(三)将各单位内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审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结果纳入审计报告;(四)提出加强各单位内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业务工作规范;(五)组织内审机构人员参与区审计局的审计及调查项目;(六)指导和监督内审协会抓好政策调研、行业规范、内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经验交流及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第1页共7页第五条内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完善内审机制;(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审工作,听取内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三)支持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内审机构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加强内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审工作。支持和保障内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能力。第三章内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和审计独立的原则设置。对财政性资金额大、国有资产经营规模大、下属单位多的单位,原则上应设立内审机构。区级机关下属单位的数量超过10个以上,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内审人员;下属单位数量少于10个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内审人员,1名兼职内审人员。镇(街道、工业区)、区属公司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内审专职人员。暂时不具备设立内审机构条件的,可指定其他内设机构人员履行内审职责,但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鉴于各单位内审人力资源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调查等工作。内审机构负责人的调整应征求区审计局的意见,其他人员的调整报审计局备案。第八条内审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预算。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内审机构的工作经费。第2页共7页第九条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第十条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审准则、规定;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十一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第四章主要职责及权限第十四条内审机构主要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