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和各县级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的XX县区及建制镇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私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四条公民对其合法拥有的城市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他人不得毁坏、侵占、妨碍或者非法查封、没收
任何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城市私有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
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审查确认其所有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对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发给共有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需转移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第1页共6页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交验居民身份证并分别提交下列文书、资料:(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图纸等;(二)购买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及所买卖房屋的平面示意图、缴纳契税的凭证;(三)受赠的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或者遗赠文书、缴纳契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