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制度模式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一)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采取保险代理店的形式
保险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
按日本的传统,代理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代理店制度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代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代理店和法人代理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代理店和独立代理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
为鼓励保险代理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代理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
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代理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
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代理人制度出台,保险代理人被分为普通代理人(有等级)和专门代理人(无等级)
普通代理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代理机构等级
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
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
而代理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代理店、上等级代理店、普通级代理店和初级代理店
代理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代理人相应资格的代理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代理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
不同等级的保险代理店获得的授权不同,代理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越高
此外,保险代理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代理店自己解决,保险代理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第1页共5页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