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关于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材料近年来,xx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XX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层级监督作用,保证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对从源头上保障我市依法行政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2006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三政〔2006〕41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二是2007年5月市政府印发的《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政〔2007〕35号)明确规定: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上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具有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三是2007年5月,市政府印发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三政〔2007〕37号),对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深入开展夯实了基础;四是2008年2月,第1页共4页市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二、严格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中,始终坚持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并重的原则,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内容,坚决予以删除或修改,严防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或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必要性不大、可操作性不强、照搬照抄、不切实际的,向市政府提出不予出台的建议,力求使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凡经法制办审核把关的,都要保证合法、合理、必要,并确保高质量、可操作。在审查过程中,对需要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公众意见的规范性文件,都一一发函或通过媒体、网络征求意见,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性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意见分歧和难点,特别是对有争议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加大协调力度,力争把分歧解决在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之前。在这里举两个例子:今年上半年,我市出台了《xx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该文件从主办部门调研、起草、组织各方举办征求意见座谈会、再到我办审查、征求意见、修改、到最后定稿整整历经一年时间,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既要最大限度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社会优待,同时还不能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强加不合法、不合理的义务,在七易其稿后,终于在一片叫好声中出台了,该办法的发布虽然用时较长,但出台后反响较好,而且其中的各项优惠措施都能顺利执行,在执行中没有任何阻力,这得益于我们当时坚持的“在合法的基础上把好事办好”的原则;另外,今年我们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于我们认为不能出台或可以不出台的6件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提交了不予出台的建议,都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比如在今年9月审查的《关于xx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办法改革的意见》,因其中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改革的主要措施超越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们提请市政府不予出台,市政府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在这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