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一)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
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
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六)税收补贴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七)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八)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号)下发前,第1页共3页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