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如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合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如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规定的程度。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原则。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目前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到达的基本目的,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的和愈加详细的质量控制目的。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照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详细规定体现出来。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波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所有内容。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规定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规定。如有也许,可以设置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状况。税务师事务所不管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于制度建设的关键地位。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波及的人员录取、解雇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规定。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照指标。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并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成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成果质量最终负责人。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独立性规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倚的态度看待有关利益各方。独立性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和为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的人员,除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利益外,没有其他利益关系。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如下方面:(一)要覆盖所有的业务人员和业务流程;(二)在为同一客户提供不一样业务类型服务,以及处理不一样业务版块关系时,应提出其独立性规定;(三)对独立性规定应当详细列举;(四)发现威胁独立性情形的处理措施。第三章业务质量控制第一节业务承接和保持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与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应当对委托人下列状况进行理解和评估:(一)委托人税收法规遵从度;(二)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使用目的;(三)委托人对注册税务师实行程序、措施的干预;(四)税务师事务所承接能力;(五)委托业务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规定;(六)其他有损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情形。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如下措施对委托人进行调查和评估:(一)理解委托人的税收法规遵从度和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使用目的。对初次接触的委托人,可采用到现场调查的措施。详细调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对委托人查补税款(惩罚)原因及改善状况、委托人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与否存在以及执行状况、委托人业务部门人员素质状况、委托人所处的经营环境、委托业务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序。(二)理解委托人对注册税务师实行程序、措施的干预状况、税务师事务所承接能力、委托业务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规定期,可采用内部调查措施。第十三条对委托人的调查状况进行评估时,先由调查人进行初评,提出承接(保持)意见,再由税务师事务所决定与否接受委托。第十四条在对委托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时应当注意:(一)初次接触的客户,由有经验的注册税务师担任调查人;(二)市场开发人员不应参与评估;(三)评估时应当关注收费对评估成果的影响。第十五条税务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