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第。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XX县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卫生、防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特种垃圾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特种垃圾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XX市特种垃圾处理行业规划,制定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二、审核特种垃圾处置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并参加竣工验收对参与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发放许可证;三、对特种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违反特种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对特种垃圾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的有第1页共4页关规定,毁型后采用高温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回收利用或采用填埋、渗井、简易焚烧等方式自行处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八条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从事特种垃圾处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种垃圾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测。第九条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内部特种垃圾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作好管理工作:(二)提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特种垃圾的数量、种类等情况;(三)按要求自行设置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与居民区、门诊、病房作实体隔离,定期清洁消毒;(四)负责收集其产生的特种垃圾,分类盛装,放入专用塑料袋后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内;(五)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六)做到特种垃圾不落地、不暴露;(七)不得将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内;(八)不得任意遗弃特种垃圾。第十条从事特种垃圾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运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二)车辆、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完好状况;(三)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第十一条特种垃圾收运过程中,严禁撒漏。专用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洁消毒。作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收运特种垃圾应定时、定点、定人,日产日清。第十二条特种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专用收运车辆应喷涂明显标志和“特种垃圾专用车(桶)”、“注意安全、严禁混第2页共4页装”字样。第十三条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三)处理方式、规模;(四)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七)环境评价报告;(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实验报告。第十四条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选址应合理,在城市下风向,远离水源地和人畜集居地1000米以上;厂容厂貌整洁;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总面积的30%;办公区与焚烧区隔离;围墙高度应在2.5米以上,烟囱高度应在20米以上。严格执行国家《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扩散。焚烧处理厂运营后,每月应对排放烟气和残渣进行检测,达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