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年月日(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