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组织中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支持文献综述(一)NGO组织概述NGO一词最早见于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一般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NGO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NGO一词进入中国是在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按照国际惯例需要同期同地召开国际NGO论坛,这一概念第一次呈现在中国人面前。NGo这一话语的提出,带给中国社会的冲击并不在于凸显了民间组织的形式一一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着极为悠久的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的历史一一而是对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视角。国际社会中关于NGO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nal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NGO:①组织性,②非政府性,③非营利性,④自治性,⑤志愿性。在这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NGO的基本特征。非政府性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性,即NGO是社会自发组建、独立于政府体系运作的:非营利性表明了NGO与市场经济组织的区别,即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用于成员之间分红的。可以看出,这一定义的内涵正是近代西方对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者分立的理解模式的反映。许多学者,特别是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的NGO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因此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NGO。如果说在1995年之前这尚属事实的话,那么在1995年之后,这种看法则不免失之偏颇。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期间,中国很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者和政府官员都参加了世妇会NGO论坛,直面国外的NGO,并与其中部分NGO建立了联系,特别是与一些资助型的NGO取得了联系。这次大会的召开及媒体的报道不仅在中国推广了NGO的知识,而且引发了少数精英创办类似于国外NGO组织或对传统社团进行变革的冲动。之后,中国自下而上的NGO开始渐趋活跃,数量也日益增多。早期这类自下而上的NGO主要集中在北京、云南等地,活动领域集中在妇女、环保、扶贫等领域。而近年来,这类组织开始扩散到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河北、陕西、四川等许多省份的城市,甚至部分农村地区;活动领域也由传统的妇女、环保、扶贫等领域扩展到流动人口、艾滋病、法律援助、残障儿童、孤儿与罪犯子女的教养、民间智库等。从清华大学NGO个案调查的情况看,这些公益类NGO的领导人大多是民间的精英人物,也有少数是政府退休的或已离开政府部门的官员,他们都不必由政府任命。而且,这些组织的领导人几乎无一例外是该组织的创始人,自组织成立以来领导人基本没有大的变动。通常,这些组织的管理人员由组织的领导人,也就是其创始人任命。从资金来源上看,这些自下而上的公益类NGO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机构的资助;其次来源于企业的资助,包括一些跨国公司的资助;还有一些NGO,特别是那些不太知名的自下而上的NGO的经费主要依靠组织领导人个人的积蓄,而这类NGO活动的规模通常很小,其经费支出亦主要用于交通和通讯等方面,人力则主要依靠成员的志愿行为。从组织的决策看,这类NGO的重大决策通常会经过理事会讨论,但理事会往往只是一种形式,事实上决策主要由组织创始人来决定。一般而言,这些组织的决策不会受政府部门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以工商形式登记注册、二级社团形式登记或没有登记注册的NGO更是如此。另外,作为这些组织的境外资助机构通常也不会直接干预NGO内部的决策,因此这类NGO在决策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有意思的是,一些倡导民主的NGO,由于精英色彩较浓,其内部治理结构似乎也不见得民主。这可能与其发展的阶段有关。从组织开展的活动情况看,这类NGO在开展活动时,大多没有事先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这与组织的非“社会团体”身份有关。而另外一个原因则在于这些NGO在开展活动时通常会尽量避免与政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或选择一些比较安全的非政治性领域开展活动。因此大多数地方政府对它们的活动采取了“三不”政策,即“不承认、不干预、不取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NGO的活动虽然受政府的影响较小,但有时却会受到境外资助机构的影响。特别是那些过分依靠一家或两家境外组织资助的NGO更是如此。这是因为,NGO申请的项目能否获得境外资助最终要取决于所申请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