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浙江工贸学院精品课程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物的质量[案例1]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