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新增耕地面积;(四)其他内容
第1页共4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