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措施》同步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也许导致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小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阻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对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有高中或者相称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