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市道桥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
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挖掘城市道路单位(以下简称挖道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道工程计划
第七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挖道单位申报的挖道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八条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二)不安排在冬季和重要节日、活动时段内挖掘城市道路;(三)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四)具备条件的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5年的;第1页共6页(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五)挖道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十条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求申请挖道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