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工商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查获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否作出过行政处罚,只要有事实证明涉嫌犯罪,都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四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行同级移送的原则。市局由经检支队向市公安局移送,分局由经检大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认为所办的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称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机关同级法规机构核审,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同级案审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法规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建议办案机构称送公安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第1页共3页(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并留存备案。第八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物品,应当在移送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移交的物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原强制措施予以解除。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副本;(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复印件;(四)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复印件。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立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后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对公安机关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十一条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书后7日内,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书;(二)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原因的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意见。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第2页共3页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三条对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