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诉讼地位褚升银尤德夫付顺华基本案情:李某在任峡口镇司法所兼任峡口镇法律服务所主任期间以本人的名义在峡口信用社借款2500元,用于原峡口镇司法所基建,该笔借款在司法所财务账上反映,房屋竣工后产权户名登记为峡口法律服务所而不是峡口司法所,而峡口司法所偿还了信用社部分利息
后因撤并乡镇,司法所被撤销
县司法局改革组建司法所,峡口法律服务所处于歇业状态,信用社的借款再也无人偿还
信用社起诉李某,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信用社借款本息计5665
20元,李某偿还借款后先后找到巡检镇政府、巡检司法所、南漳县司法局请求解决,但这些部门均以不应当偿还为由拒绝
为此将县司法局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南漳县司法局偿还借款,司法局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判中对本案存在的五种不同认识
谁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重审时审判人员存在五种不同认识
1、南漳县司法局为本案被告
理由有三:一是县司法局是巡检司法所的主管局,巡检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及开办均由县司法局负责,现在行政性质的司法所是在原事业性质基础上筹建的,派出机构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县司法局理应承担其派出机构的民事责任,巡检司法所欠债(原峡口司法所合并于巡检司法所),县司法局当然应当偿还
二是债务转移成立
峡口司法所债务已转移给巡检司法所,巡检司法所所长庹某已接受并在移交表上签字,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移通知债务人即可,此笔债务转移李某自己交的账,显然李某作为权利人是认可的,庹某接受移交的行为应当视为县司法局的授权行为
三是县司法局每年向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还为峡口法律服务所杨广烈办理招工手续,用人单位象杨广烈一样被县司法局招为正式职工的还有其他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