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告》的修改建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至今,滞后性完全凸现,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需要了
例如,仅在称呼上,52个条文,“人犯”一词使用了71次;与其配套的“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
所以,社会各界呼吁尽快修改《看守所条例》以解决非正常死亡等一系列问题
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刘白驹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全面规范看守所体系,这是近年来有关看守所的最强立法倡议
此后,对其修改就被列入国务院2009年二类立法计划中
据悉,《看守所条例》修订送审稿,已由公安部呈送国务院法制办
是制定《看守所法》还是颁布新的《看守所条例》如何修改,首先就涉及到以什么方式修改的问题,即,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方式还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修改
2010年下半年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一次《看守所条例》修改专家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是修改《看守所条例》,还是制定《看守所法》,或是仍然制定《看守所条例》,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羁押看守行为的性质、看守所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二是《看守所条例》修改的紧迫性程度,三是国家的立法资源是否充足
关于羁押看守行为的性质、看守所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专家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守羁押行为不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也不属于《立法法》所称司法制度的内容和范畴,而是一种执行性的行为,规范看守羁押的法律文件属于执行性的法律文件
因此,修改《看守所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或者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都可以
关于《看守所条例》修改的紧迫性程度,公安部监管局的同志发言称:现行《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公安部虽然可以通过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看守羁押活动,但无权对《看守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