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要求比照篇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公布了《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治理暂行方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治理方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主板创业板主体资历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运营年限持续运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运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按照;(2)最近3个会计年度运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按照(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严峻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运营一种业务,其消费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严峻变化。董事及治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严峻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严峻变化。实际操纵人最近3年内实际操纵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操纵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峻阻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买卖。关联买卖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买卖,关联买卖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买卖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峻阻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买卖。成长性与创新才能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才能,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治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请参考“两高五新”,即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挪动通讯3)生物医药;4.新效劳:新的运营方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那么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工程应当与发行人现有消费运营规模、财务情况、技术水平和治理才能等相适应。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运营方式、产品或效劳的品种构造已经或者将发生严峻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才能构成严峻不利阻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运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严峻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才能构成严峻不利阻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严峻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严峻依赖;(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运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获得或者使用存在严峻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才能构成严峻不利阻碍的情形(1)发行人的运营方式产品或效劳的品种构造已经或者将发生严峻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才能构成严峻不利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