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D类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患老年痴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人,不适用于患其他精神疾病的入住老人
此种情况下,丙方是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同时也可能同时是入住老人的监护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手机:丙方(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丙方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乙方关系:住址:工作单位:办公地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丙方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号:办公电话:鉴于: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2、乙方被依法确认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送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4、丙方自愿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1)乙方的监护人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的监护人应向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