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修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以13号令名义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十八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而1991年9月20日原劳动部以劳安字[1991]31号文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3起重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建筑登高架设作业;6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2年满十八周岁;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另外,原劳动部1996年2月6日以劳部发【1996】35号颁布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第二条规定: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1瓦斯检查工;2爆破工;3矿井通风工;4信号工;5拥罐(把钩)工;6矿山电工;7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8矿井泵工;9瓦斯抽放工;10主扇风机操作工;11主提升机操作工;12绞车操作工;13输送机操作工;14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15尾矿工;16安全检查工(员);17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第四条规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4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