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修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以13号令名义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十八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而1991年9月20日原劳动部以劳安字[1991]31号文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3起重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建筑登高架设作业;6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工作认真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