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船舶避让上的差异随着水运事业的改革开放,内河许多航运企业正逐渐向海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江海直达船舶
从船舶驾驶的角度看,虽然内河、海上船舶都是在水上航行,但是由于船舶的性能、航行水域环境和条件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区别
下面,从《避碰规则》的角度谈谈江海船舶在避让行动上的差异
掌握和熟悉这些差异,对确保航行安全大有裨益
一、了望了望在《内规》是第6条,《海规》是第5条,都要求在任何时候均应利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
差异,就在如何保持正规了望的具体做法上:1
海上了望,除了要求方法正确,还特意强调在了望的过程中一定要经常走动,这是因为海船大多是尾机型船舶,驾驶台大都位于船尾,驾驶台前面有许多设备和结构,如果在了望中不适时走动,势必会造成了望上的死角,所以,在海船上航行值班,严禁坐在驾驶台了望,而内河由于船舶结构简单、航道宽度有限,在这点上要求相对就比较低
雷达是了望有效手段中最重要的电航仪器
不管是海上还是内河,雷达使用都是相当多的,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时,雷达作用更是十分显著
但在雷达使用的要求上,江、海是有不同的,海上对雷达获取的资料要求必须进行雷达标绘,即海员习惯说的“雷达作图”
而内河没有这个要求,也不必有这个要求
二、避让行动1
在海规、内规中都要求,避免碰撞所采取的行动应“及早地”进行,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认为是“及早”,《海规》、《内规》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数据,在做法上,一般都以能够识别他船种类、动态、明确双方责任的距离为参考
在这点上,江、海有区别,海上一般以船舶号灯的照射距离为依据,对于船长等于或大于50米的船舶,通常为两船距离在3海里左右,也就是《规则》第十八条列举的各种船舶应显示的“种类识别环照灯”的最小可见距离
而内河船舶却以号笛的听距为依据,因为内河船舶会遇时,按要求首先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