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权的调查与思考一、引言老有所为是宪法法律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创造条件
老年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的,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
在参与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纵观**市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从无到有,从自发产生到自觉发展再到稳步推进的发展历程,足见基层老年协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老年群众基础
又足见老年协会会员从来就有“弱势”需要关照和资源需要开发的两重性
为此,将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权视为一种社会生产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搭建为老服务新平台,并从法律上给予保障
既有利于提高基层老年协会服务能力,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还有利于老年协会地位的提高
二、**市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建设回顾**市基层老年协会经历了从自发产生到自觉发展再到规范化建设的过程,并在不断加强组织建设中,呈现出互助性,参与性,规范性等特点
20世纪70年代,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市产生了一些由老年人自发成立的老年协会,这些老年协会因陋就简,利用当地祠堂、仓库、旧生产队部、旧村部、旧小学教室等场所,因地制宜开展活动,自娱自乐等,难免存在“先天不足”问题
如赌博屡禁不止,封建迷信抬头等
为促使老年协会这个老年群体最重要的新生组织始终保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巩固老年人这一重要的思想阵地,**市历届、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注重政策引导,健全组织网络,完善规范化建设
1990年7月,**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全市已形成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老龄工作机构网络
1993年,**市调整、充实老年协会领导班子成员247名,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把一大批离退休干部、老村干、老党员充实到老年协会领导班子里,加强了老年协会的领导力量,成为村(居)两委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