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意义法律规定:20xx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解读:10月22日,参加高新区安监局举办的“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知识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司长支国祥主持,支国祥是参与起草和修订新法的主要参与者,他针对第48条的解读为:在本次修改新法时,政法司曾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发达国家进行调研,在国外很多人拥有计分商业保险,特别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在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投保商业险,有些国家保险公司就会聘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家常驻企业以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安全机构常驻企业并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他们每天都会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下整改单,督促、降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因为投保商业险而根本不用设置自己的安全管理机构,这等同于事前责任风险转嫁他人,让国家、企业及第三者一起分担、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所以,根据考察结论和国务院、人大代表提议,国家在此次修订新法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改为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强调:龚建明委员认为:“草案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只是持鼓励态度,这显然还不利于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对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应强制其参加生产责任保险”。韩晓武委员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企业更是难以兑现巨大的赔偿责任。修改这一条款,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能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的模式,增强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事前防范意识,提高企业风险保障能力。乌日图委员的观点有所不同,他认为:国家依法推行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的社会保险,不同于自愿参加的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因此“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这种提法是对的,“不能因为安全生产重要,就要给所有企业增加这种法定的负担。”他同时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安全生产险的前提是市场上要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因此,他建议增加“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表述。德国:早在1884年,德国政府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1884年之前的德国,一个对于雇主和雇工都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当雇工受伤时,他们收到的任何一种雇主方面的赔偿都说明雇主是犯有过失的,所以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愿意给予赔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种争议,因为雇主希望把责任推到雇工身上,雇工又要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所以那时的德国人就想,他们需要的就是一个无责任保险的机制,不需要证明有无责任,也不需要追究责任就能够进行赔偿。在德国人设计的这种保险产品当中,雇工利益将得到保障,如果雇工受伤因此误工,从此之后变成部分或全部的残疾,甚至导致死亡,那么雇工本身和他的遗属就能够不需要任何证明或者法律诉讼,自动获得赔偿。目前国内现行社保现状、缺陷: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经济政策,是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发达国家由于较早进入工业化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