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意义法律规定:20xx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款解读:10月22日,参加高新区安监局举办的“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知识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司长支国祥主持,支国祥是参与起草和修订新法的主要参与者,他针对第48条的解读为:在本次修改新法时,政法司曾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发达国家进行调研,在国外很多人拥有计分商业保险,特别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在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投保商业险,有些国家保险公司就会聘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家常驻企业以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安全机构常驻企业并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他们每天都会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下整改单,督促、降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因为投保商业险而根本不用设置自己的安全管理机构,这等同于事前责任风险转嫁他人,让国家、企业及第三者一起分担、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所以,根据考察结论和国务院、人大代表提议,国家在此次修订新法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改为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强调:龚建明委员认为:“草案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只是持鼓励态度,这显然还不利于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议对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应强制其参加生产责任保险”
韩晓武委员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企业更是难以兑现巨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