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