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5〕31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6〕22号)的精神,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一)调拨,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入和调出单位原则上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应移交市国资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拍卖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资产置换原则上是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单位进行置换
(四)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