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做好公文处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精简文电(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含电报,下同)一律不发。对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下发的公文,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单位行文。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公文数量。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可以协商解决的事项,不要报市政府。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发文的,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市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通知。(二)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印发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位印发。(三)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树立良好的文风,起草、制发公文要简明扼要,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字数量。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二、进一步提高公文制发质量(一)认真审核把关。各市区、开发区、工业XX县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审核把关。有关职能科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的政治关、政策关、内容关和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需经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会签,协办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主办部门、单位在报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将经第1页共5页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和相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的代拟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并通过政务专网邮箱传送电子文档。在报送发文文稿时,要附有《送签说明》,内容包括文稿的起草依据、背景情况、会签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发文形式、是否公开和宣传报道等。由部门、单位负责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单位在会议前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有关部门、单位存在分歧意见的,提交时必须附有详细说明。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文稿时,主办部门、单位在汇报材料中应将重点解决的问题、政策要点、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等如实汇报。(四)市政府办公室在审理、送签发文文稿过程中,市政府领导提出需部门、单位修改的,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修改,上报时要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重新签字确认。(五)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市委、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的文件,以及需要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使用的文件,主办部门、单位要抓紧办理,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室,给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运转和市政府领导审签留有时间。三、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一)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密级文件外,各市区和各部门、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领导阅批。(二)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三)各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四)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使用正式文件,第2页共5页一式5份,其他公文根据需要确定报送份数。(五)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把落实上级政府文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理解,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对上级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文件,各承办部门、单位要高质量地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