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监察的角度谈如何减少煤矿重大事故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如何控制煤矿事故,历来是国家和煤矿企业的领导、职工关心与探讨的重要课题。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的制度,将煤矿安全纳入了国家行政执法管理的范筹。这为强化煤矿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家安全监察,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史上新的创举。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在国外已有成功经验,但怎样结合我国国情具体实施安全监察,以有效控制煤矿事故,特别是减少重大伤亡事故,尚需在实践中摸索。现根据本人多年对煤矿现场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的探索,就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减少重大事故,略抒浅见,以期抛砖引玉,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有所裨益。1控制煤矿重大事故是安全监察的基本目的煤矿重大事故,是指影响范围大、伤亡人员多(1次死亡3人及以上)、中断生产时间长、井巷工程和设备损坏严重的事故。常见的有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然涌水,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等。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破坏性、继发性等特点。事故发生后救灾难度大,善后处理复杂,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极坏。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煤矿事故历年来呈逐年减少趋势。但少数国有煤矿随着自主权的增大,尤其是乡镇煤矿大多为个体或集体办矿,本身安全条件差,而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减少安全投入,导致近几年来安全状况恶化,特别是重大事故抬头。据统计,2000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5823人,其中3人以上重大事故发生444起,死亡3099人,占53%。乡镇煤矿事故最为严重,全年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四分之一,而死亡人数达3952人,占68%;其中重大事故发生331起,死亡达2138人,占全国重大事故的39%。由此可见,控制煤矿重大事故,是减少煤矿事故的关键。安全监察的宗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因而应当先从防范煤矿重大事故入手,重点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改变煤矿安全状况不好的局面。2强化乡镇煤矿安全监察是减少煤矿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乡镇煤矿点多面广,煤层赋存复杂,生产设备简陋,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低,素质差,抗灾能力薄弱,安全环境恶劣,是煤矿事故的多发区。例如湖南娄底办事处辖区内有乡镇煤矿1000余个,煤矿生产能力最大的6万t,最小的1000t,平均不足1万t。在有的产煤乡镇,相隔十几米或几十米就开一个煤井,煤矿星罗棋布,见煤就采,乱采滥挖,根本无安全条件可言。地方政府对关井压产和关闭非法矿井等做了不少工作,但难度大,反弹现象多。据不完全统计,辖区内无证开采小窑不下200个,有证而不符安全生产条件者,粗估不少于三分之一。因而事故也接连不断,仅2001年以来就发生了1月4日新化温塘镇后家冲煤矿透水死亡20人、2月23日涟源斗笠山镇煤业公司黄港井瓦斯爆炸死亡21人的特大事故。以上事实和全国煤矿事故统计资料充分表明,乡镇煤矿是重大事故的集中地。因此,加强乡镇煤矿的安全监察,对于减少煤矿重大事故具有决定作用。根据目前乡镇煤矿的现状,首先要从源头把住乡镇煤矿办矿关。地质矿产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办矿。必须严把采矿许可证发放关,按国家开采技术政策,合理煤田开采布局,控制办矿数量,新办矿井要具备基本的生产技术条件,并有一定生产规模,正规开采。杜绝随意开井口乱采滥挖现象。还要严把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对不符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得发证,不准生产。其次是对现有双证齐全矿井的重新审查验收,凡不符安全生产条件者,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到要求。否则,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7条规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组织对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井和独眼井,一律不准生产,并责令关闭。3加强“一通三防”监察是减少重大事故的关键“一通三防”事故主要有瓦斯煤尘爆炸、煤和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和火灾事故。其中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危害最为严重。据统计,200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3313人,占总死亡人数的57%,发生3人及以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