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家“自用船”安全管理的思考“自用船”是历史的产物,是自然经济时代的活化石
而今,“自用船”虽不适应现代交通发展趋势,但又一时难以退出历史舞台,与之伴随的就是严重的事故隐患,人们不能视而不见
面对这样的现实,应尽快出台“调控、引导,限制、禁止”“自用船”发展的政策措施——“血色三月”,令安全工作再次聚焦四川“自用船”这个老大难问题
20xx年3月2日晚8时40分,凉山州盐源县一农民“自用船”发生碰撞事故,3人失踪;5日晚7时,该州会理县一农民“自用船”夜航沉没,失踪1人;3月15日该州会东县一艘农民“自用船”翻沉,6人失踪,同日,广安市岳池县一农民“自用船”翻沉,导致28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李盛霖部长、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慰问遇难者亲属
四川各级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自用船”安全管理,“自用船”安全问题也再次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
“自用船”是中国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产物将在欠发达农村地区继续存在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即使在解放前夕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贫穷落后、特别是内陆(如四川)农村,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
因而居住、生活在江河湖泊、塘堰周边的农民(这里主要指农民,极少数其他行业人士不在本文讨论范畴),由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斫木为舟,假舟楫以利劳作和生活之便
这种自然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农民“自用船”有两大本质属性,其一(最本质的属性)为船主及家庭自用,不参与营运谋利;其二撑船者为船主及家庭成员
解放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一些好一点、大一点的船只作为农业生产大型农具入了社,但就这些船只的属性来看,仍不失为“自用”——用于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社员的生活——不参加对外经营运输
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家仍保留有不少“自用船”,其用途主要还是为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服务,这种情形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