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征询师职业道德准则(一)总则1、心理征询师在从事心理征询与治疗时,应遵纪遵法、遵守心理征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在其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原则;2、心理征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停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3、心理征询师应不停学习本专业以及征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增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4、心理征询师应明确理解自己的能力界线和专业职能的界线,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二)对来访者的责任心理征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征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合适的服务并防止伤害。1、心理征询师不得因来为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奉、价值观、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原因歧视来访者;2、心理征询师在征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理解心理征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原则、这一工作也许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3、心理征询师在进行心理征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征询目的、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到达一致意见,必要时(如使用冲击疗法、催眠疗法、长期精神分析等技术)应与来访者到达书面协议;4、心理征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增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征询师产生依赖。(三)与来访者的关系心理征询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1、心理征询师应清晰地认识自己在咨访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运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2、不容许心理征询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由于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的潜在危险;3、心理征询师要清晰的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来访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防止与来访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防止时,应采用某些专业上的防止措施,例如签订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有关文献的记录等,以保证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导致危害;4、心理征询师不得与目前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征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线(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用合适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5、心理征询师在与某个来访者结束心理征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假如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保证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导致伤害的也许,同步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立案;6、当心理征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明确阐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简介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7、心理征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有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征询服务水平。(四)保密原则心理征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均有责任采用合适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1、心理征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阐明心理征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征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2、心理征询师应清晰地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状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征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也许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3、在碰到上述中的(1)、(2)和(3)的状况时,心理征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碰到(4)的状况时,心理征询师有遵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规定法庭及有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规定,并规定法庭及有关人员保证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4、心理征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状况下,才能对心理征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5、心理征询师征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