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第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授权,现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共39件(一)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行政法规(8件)(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