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目录及式样1、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许可法第32条)2、消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32条)3、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32条)4、消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45条)5、消防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46条)6、消防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许可法第47条)7、消防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许可法第47条)8、消防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48条)9、消防行政许可听证会议记录表10、消防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11、注销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70条)12、变更、撤回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8条)13、撤消消防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69条)1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5、关于同意XXXX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6、关于不同意XXXX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7、关于XXX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8、关于XXX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9、关于同意XXXX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关于不同意XXXX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1、关于XXX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2、关于XXX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注:1、法律文书制作应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2、示范文本1至14(其中5、7、9和10除外)式样的法律文书一般为一式两份,一份送有关当事人,一份(有当事人或者申请人签名的)留档备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示范文本15至22,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文书式样中有涉及监督电话的,应当写明总队、支队以及主管公安机关的监督电话。总队监督电话为0591-87089000。式样1(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公(消)行不受字[]第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你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如申请人存在行政许可法第78、79条的情形)。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式样2(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由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4款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式样3(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公(消)行受字[]第号(申请人名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受理你的申请。请于年月日持本通知书到领取(填写申请人申请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律文书的名称,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