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违章操作而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孙海胜于1997年2月25日起被通译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
同年to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海胜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孙海胜为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孙海胜受伤后,通译印刷厂向南山区劳动局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以借条形式支付了孙海胜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生活费人民币1600元
南山区劳动局亦于1998年2月5日作出关于《孙海胜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批复
1998年10月16日,为获得工伤福利待遇,孙海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通译印刷厂支付误工费人民币3万元,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万元,护理费750元及交通费333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孙海胜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由于尚未作伤残鉴定,故其要求通译印刷厂支付伤残补助金等,依据不足,遂裁决:通译印刷厂应当向孙海胜支付工伤津贴人民币3万元,护理费人民币750元,交通费人民币333
10元;孙海胜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通译印刷厂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孙海胜系临时工,月薪只有800元
孙海胜受伤后,双方曾明确约定了就诊医院,孙海胜违反约定至其他医院就诊的护理费、交通费,厂方不应承担
厂方无须支付孙海胜主张的费用
孙海胜则认为,其月薪为2500元
高强专科医院是医治四肢伤残的专业医院
其为保全受伤的手,才至该院就诊
其系工伤,通译印刷厂应以月薪人民币2500元标准支付其1997年10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工伤津贴;支付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750元;以日标准人民币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3600元;支付交通费人民币333
10元;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
在一审期间,通译印刷厂向所在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孙海胜做工伤伤残鉴定
在进入专家面见鉴定阶段,孙海胜未按通知前往鉴定,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遂按孙海胜自动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