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呼政发[2003]7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O三年九月十日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信息中心,地处阴山地震带中段,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危险性,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为了使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一章破坏性地震的分类第一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结合震情、灾情,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第二条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三类。一般破坏性地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5亿元以下的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30亿元的地震,在l007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6.5级、≤7.0级的地震,或在50一lOO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的地震,或在lOO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旗县城镇发生7.5级以上的地震。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市市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现场的监测预报、地震考察和灾害评估,由自治区地震局和市地震局共同负责组织进行。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现场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进行,市地震局积极配合,必要时,请求中国地震局指导、协助。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积极组织全市人民抗震救灾。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地震现场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进行,市地震局积极配合。第三章地震应急指挥第六条临震地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呼和浩特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第七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的办公室和12个地震应急专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见附表)。第八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的抗震救灾组织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和企业内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四章临震应急反应第九条地震部门提出的临震预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第十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第十一条市地震局要全面强化地震监测与震情分析,加强观测与数据报送,及时收集落实宏观异常情况,每日组织会商,对应急期可能发生的地震作出进一步判断,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保证通讯联络;发布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第五章震后应急反应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