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呼政发[2003]7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
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信息中心,地处阴山地震带中段,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危险性,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
为了使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破坏性地震的分类第一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结合震情、灾情,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条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5亿元以下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30亿元的地震,在l007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6
0级的地震,或在50一lOO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
0级以上的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的地震,或在lOO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
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旗县城镇发生7
5级以上的地震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市市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发生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