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学工业部〔86〕化生字第1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1.对急性中毒患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
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