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含义和确立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确立方式:概括式,对受案范围作原则行
概括性的规定
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具体解释困难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
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有时难以列举全面
混合式,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但是存在衔接难题
我国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点: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肯定式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一、行为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权利标准1、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包括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以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
如公务员的人身保障权
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帮助权
2、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