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第1页共19页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