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班中突感不适回家后死亡,能否算工伤
案例:20xx年8月的北京,连日高温
某路公交车司机李某日前上班时突感不适
他在跑完一圈车后向车队请假,当晚在家中死亡,后经诊断:李某死于冠心病
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虽死于冠心病,但死亡原因与工作时炎热有关,是由于中暑引发疾病死亡,要求公交车队给予工伤待遇
车队领导认为,李某在感到身体不适后未到医院检查,未同意家属的请求
请问,李某这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
公交车队应如何处理此事
解评: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向李某所在的公交车队提出工伤待遇,应首先包括工伤认定,其次才是待遇的给付
这里的工伤认定是待遇给付的前提条件
如果认定是工伤,那么,待遇的给付是必然的和顺理成章的事;反之,如果认定不是工伤,那么,就不会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而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由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做出结论
凡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凭主观愿望做出一厢情愿的结论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的家属要讨个法定意义上的明确说法,必须到李某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该局的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李某的这种情形是否为工伤的明确结论
本案中,虽然李某的家属向公交车队提出了工伤(认定)的请求,但公交车队并没有权力判定李某的这种情形是否为工伤
如果本案提供的事实陈述没有新的情况,经分析,对于李某的这种情形,从现行的法律讲,已有的证据不能支持认定其为工伤
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分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李某死亡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况均不适用
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