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我镇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镇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影响、重大失误、严重后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追究相应责任。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注意分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关联情况,依据违纪违法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和后果大小及责任轻重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第五条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方式第六条全镇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实行责任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集体责任:1.未落实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2.未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决策、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3.对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导致严重违纪问题发生;4.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不力,导致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5.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6.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为执纪执法机关提供必要保障,严重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工作;或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7.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8.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要求或工作要求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9.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仍不整改,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10.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11.不按规定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员大会述廉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12.不积极配合上级巡察组对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开展巡察工作和未及时按照巡察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13.对下级党委(党组)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责任追究不力或应追究而不追究。14.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成员或相关党员干部个人责任1.对上级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精神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传达贯彻,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发生;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督促、不落实;3.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不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突出问题;4.对党员干部不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察、失管责任;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6.不带头贯彻落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