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我镇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镇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影响、重大失误、严重后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注意分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关联情况,依据违纪违法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和后果大小及责任轻重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方式第六条全镇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集体责任:1
未落实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2
未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决策、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3
对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导致严重违纪问题发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