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多江山市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在生产车间,职工因违规操作,受伤了;在上班途中,员工为充值话费,遭遇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工人因新旧伤交织,伤情加重――上述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今年上半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的5起由企业提起诉讼的工伤行政案件中,企业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等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对此,江山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公良认为,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
要首先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
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才是正题
企业应提高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只有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一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更应学会应用安全知识20xx年6月10日早上6时40分,江山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压刨带卷进毁损
20xx年10月7日,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
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客观事实
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不会因为郑某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