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制度第一节见证取样的规定取样,是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滋生了由于实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第二节见证取样的范围和程序一、见证取样的范围(一)、见证取样的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二)、见证取样的范围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二、见证取样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监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4、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5、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6、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7、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第三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见证人员的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二)、见证人员的执业要求1、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2、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3、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每隔3~5年换证一次。二、见证人员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监测单位。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纪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第四节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一、见证人员的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检测机构实验室对见证取样送样检验的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