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和形象,为确保我旗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促进全旗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辖区内所有经营餐饮行业特制定此规范
一、餐饮业食品经营者必须在店铺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承诺书,不销售有毒、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应严格遵守自律制度:1、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2、发现其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或者制止供货商供货,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3、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4、必须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或签名);5、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按统一要求格式填写,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销日期、产地、生产(加工)厂家、供货人等事项;台帐保存期不少于2年;6、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其它规定
二、食品经营者应履行如下义务:1、发现供货商提供生产、销售加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4、食品经营户举报对未按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经营行为属实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一、各所建立档案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文件及其他各类表格及时立卷归档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文件整理规则,做到业务熟练,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圆满完成档案管理任务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调阅工作
四、对档案必须做到分类存放,整齐有序,查阅方便,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