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申请人
胡55,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1111中燕8号
电话:被申请人
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fs路190号9s9-0s4申请事项: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承担《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劳务费用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xx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后,余款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xx分公司到至今仍然拒不支付余款20000元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
xx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在《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所负的全部义务,向申请人支付2000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第1页共6页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准许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5月12日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