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脑死亡时间不一,如何定工伤
案件某单位员工李强“脑死亡”后,妻子孙梅坚持抢救治疗,导致李强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心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为此,孙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丈夫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决定
20xx年10月25日晚,李强在单位值班,次日在单位吃早餐时,突然抽搐、意识混乱,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脑出血、脑梗塞
当时,李强处于昏迷状态,已经无法自主呼吸,无生理、病理等反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死亡”,其呼吸只能靠医疗器械维持
医护人员将李强的病情向其妻子孙梅交代后,孙梅不愿放弃,要求继续抢救治疗
20xx年11月4日,李强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强被认定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视同工伤
而李强的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时限,故不视为工伤
对于人社部门的答复,孙梅难以接受,经过行政复议未果后,20xx年9月,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孙梅认为,丈夫李强在被抢救后几小时就已“脑死亡”,而人社部门认定的死亡时间则是其心跳停止时间,她认为人社部门适用法律过于机械,请求判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社部门表示,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上记录的李强的死亡时间为法律认可的死亡时间,李强是在发病一周后死亡的,其情形显然超出了“48小时”时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
死亡时间究竟以“脑死亡”为准,还是以“心死亡”为准
乌市青峰骨科医院急诊科医生黄彦之表示,关于死亡标准,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即“心死亡”;但现代医学判定真正的死亡是“脑死亡”
20xx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