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制度XX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审批与管理工作。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1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XX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XX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一)及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第五条申请单位为新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试生产。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和评估:(一)被受理的申请单位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利用处置方法风险评估报告》。(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利用处置方法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的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审查结果,报厅务会议审查。第九条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厅务会审查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工商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搬迁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注销申请,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换证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