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与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新形势下自发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官方正式承认了资金互助社的合法地位,将资金互助社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虽然《暂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资金互助社的规范发展,但是,其规定的内容并不让人乐观,尤其是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方面只是套用商业银行的管理规定,并不符合资金互助社的自身发展的规律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界定按照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互助性、地域性、本土性的特点,民有、民享、民受益是其基本宗旨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资金互助社的健康有序发展必将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将与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国家政策的支持将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
从银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得出来,农村互助资金社既区别于现存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1也有别于前些年的农民互助基金会,而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按照设立它的初衷和精神来看,它属于实质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该遵循合作制金融的一般理论原则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有了比较快的发展
但是资金互助社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合适的监管主体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银监会《暂行规定》第53条规定,农村互助资金社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但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县级分支机构本来人员数量比较少,而且任务繁重基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农村互助资金社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