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五篇范文XX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国有资本的市属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协议转让:(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转让;(二)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三)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七条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第1页共6页政府批准
第二章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在市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实行批准管理;(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信誉好、实力强的拍卖机构库,对拍卖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委托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内容、竞价选择拍卖机构、拍卖或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产权变动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市直主管部门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