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遇三类人身伤害事故谁担责?随着劳动分工不断细化,用工关系已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关系。实践中,有关职务侵权、外包、劳务派遣、小时工、有偿包工、家庭保姆等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用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使自己受到伤害;二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被第三人伤害;三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伤害了第三人。在这三种类型的人身伤害事故中,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房山法院对此给大家予以提示。案例一雇员工作中摔伤雇主担责李某受雇于范某在房山区长阳镇某工地从事油工工作,20xx年6月12日,他在工作期间从梯子上坠落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据了解,兴旺公司从百合公司处承包装修工程,又将其中的油工项目分包给了范某。当年8月30日,李某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范某一次性赔偿李某25万元。双方全部争议解决完毕,李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范某主张权利。然而不久,李某起诉范某、兴旺公司和百合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0000元,误工费62720元等。范某和兴旺公司称,李某在工作中没有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而且根据协议,双方已经解决完毕,李某无权再主张权利。百合公司称,李某与百合公司不存在劳务或者劳动关系,百合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受雇于范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兴旺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李某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二级且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和解协议约定的25万元远不能补偿李某的伤残损失。和解协议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对李某主张撤销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要求百合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未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范某和兴旺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39018元。法官释法用工关系既包括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工作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当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时,如果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部门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劳动者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除外),只要构成工伤,都可以责任保险受益人的身份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因伤死亡的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案例二雇员工作中被第三人撞伤可向第三人索赔陈某是德宏公司的员工。20xx年6月,他工作期间在去厂区公共厕所的路上,被黄某驾驶的叉车上掉落的纸筒砸伤。叉车属于黄某所有,事发时黄某正在为张某运送纸筒。陈某起诉黄某、张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64269元。20xx年10月,陈某以德宏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黄某认为,陈某已经被认定构成工伤,应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在工伤赔偿程序处理完后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且他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应承担雇主责任。黄某不应承担责任。张某认为,他与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他在选任等方面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张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黄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还从事个体叉车工作,存在过错。而且刹车不当导致纸筒滚落砸伤陈某,其直接侵权行为足以造成陈某的全部损害结果。张某没有审查黄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黄某、张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陈某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与其主张工伤赔偿并不冲突。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张某分别赔偿陈某230900元和52041元。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